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3〕27号
各区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烟台实际,制定了我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规定规范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同时,应尽快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监管指导单价形成各区市监管单价并向社会公示。
二、各区市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内容认真做好配合工作,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市相关部门需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能够落在实处、扎实开展。
附件: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二节 监管账户管理
第七条 市级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形成合作银行名录,招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合作银行需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芝罘区110万元
莱山区88万元
140万元
芝罘区78万元
芝罘区67.32万元
招远市99.8万元